1 . 范围
绿色建材认证-新风净化系统-TCECS10061-2019标准规定了新风净化系统绿色建材评价的术语与定义、 评价要求和评价方法。
绿色建材认证-新风净化系统-TCECS10061-2019标准适用于不带热回收功能新风净化系统和带热回收功能新风净化系统的绿色建材评价。
绿色建材认证-新风净化系统-TCECS10061-2019标准适用于风量在5000m³/h以下新风净化系统的绿色建材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01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装通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4295 空气过滤器
GB/T 18455 包装回收标志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废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1087 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
GB 21551.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 除菌、 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4256 产品生态设计通则
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GB/T 31268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通则
GB/T 3300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T 34012 通风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有害因素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绿色建材 green building material
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 具有“节能、 减排、 安全、 便利和可循环” 特征的建材产品。
3. 2
新风净化系统 Outdoor ai r puri fi cati on system
将室外新风经过净化处理后引入室内的空气处理系统(装置) , 简称新风净化系统。
3. 3
不带热回收功能新风净化系统 Outdoor ai r puri fi cati on system wi thout energy recovery
将室外新风仅经过净化处理后引入室内的空气处理系统(装置) , 主要用于降低室内 CO 2 浓度和空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 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 浓度。
3. 4
带热回收功能新风净化系统 Outdoor ai r puri fi cati on system wi th energy recovery将室外新风经过净化处理和与室内排风的热交换后引入室内的空气处理系统(装置) , 主要用于降低室内 CO 2 浓度和空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 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 浓度, 同时实现冷、 热能量回收。
3. 5
单位风量耗功率 energy consumpti on per uni t ai r vol ume
新风净化系统在额定风量下, 输送单位风量所消耗的功率。
4. 评价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生产企业应满足适用的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及环评批复的要求, 并取得地方政府的排污许可证,且近 3 年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4.1.2 一般固体废弃物的收集、 贮存、 处置应符合 GB 18599 的相关规定; 生产企业噪声排放应符合GB 12348 的规定, 生产企业污水排放应符合 GB 8978 的规定, 危险废物的贮存应符合 GB 18597 的相关规定, 后续应交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4.1.3 生产企业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应满足 GBZ 2.1 和 GBZ 2.2 要求。
4.1.4 安全生产管理应符合适用的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规定, 且近 3 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4.1.5 生产企业应按照 GB/T 19001、 GB/T 24001 和 GB/T 28001(或等同标准) 分别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1.6 生产企业宜采用国家及地方鼓励的先进技术工艺, 不应使用国家及地方或有关部门发布的淘汰或禁止的技术、 工艺、 装备及相关物质。
4.1.7 新风净化系统的性能应满足对应的产品标准要求。
4.1.8 产品包装应符合 GB/T 191、 GB/T 1019、 GB/T 18455 和 GB/T 31268 标准要求。
4.1.9 生产企业应建立并运行节水、 节材的管理体系, 最大限度实现水资源和废弃物的有效利用。
4.1.10 生产企业其他规定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申请企业其他规定(图:)
4. 2 评价指标要求
新风净化系统评价指标包括资源属性指标、 能源属性指标、 环境属性指标和品质属性指标。 不带热回收功能新风净化系统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带热回收功能新风净化系统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 2 不带热回收功能新风净化系统评价指标要求(图:)
表 3 带热回收功能新风净化系统评价指标要求(图:)
5. 评价方法
5.1 生产企业应按4.1的规定提供有效期内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EPD和碳足迹报告、 应用技术文件等相关资料。
5.2 采用符合性评价, 生产企业满足4.1和4.2对某一评价等级的全部要求时, 判定评价结果符合该等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