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军标认证
时间:2020-06-12 09:15:40    
国军标认证
项目名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审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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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是指国家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企事业单位的申请,通过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资格的行政行为。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是军品科研生产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实行军品订货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军品科研生产中法制和秩序的重要体现。


许可证认证的基本条件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文件。

a.法人资格;

b.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

c.相应等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

d.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e.完善的 GJB9001 质量管理体系;

f.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如果申报专业涉及军用火炸药、推进剂及其制品,应提交由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g.申请从事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h.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i.消防验收报告

j.环评报告、环境检测报告

k.其他证明材料包括: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用地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能够证明申请单位能力、与申请许可的专业(产品)有关的能力、任务或产品证明材料等。


办理流程

1.许可申请材料审查和受理

省国防科工办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审查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

(1)在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即时向申请单位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经审查,申请单位所申请事项不属于武器装备许可范围或不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指南》要求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经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4)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当场或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或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 5 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6)经审查,发现申请单位申请的许可专业(产品)属于一类许可的,告知申请单位直接向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事项告知书》。

2.现场审查

在对申请材料审查完毕,做出受理决定后,组织专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事项进行现场审查,省国防科工办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现场审查规则》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工作规程》的要求,组织开展现场审查。

(1)由国家国防科工局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组成专家组。

(2)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现场审查通知》发至有关单位和专家组组长,同时抄报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3)由专家组组长制定现场审查计划,在开始现场审查 10 日前将现场审查计划发至许可申请单位。

(4)根据专家所在地等情况,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编制现场审查费用预算表。

(5)组织专家组进驻申请单位,开展现场审查。在审查结束后 5 日内,专家组将审查意见及相关审查资料送交组织审查的省国防科工办。

3.省国防科工办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国家国防科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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