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军标认证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和武器装备采购制度不断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准入制度逐步健全,国务院和军队有关部门从不同管理角度,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简称“四证”)。“四证”认证对于提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提高武器装备建设质量效益、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 |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程序》 |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 | 《GJB9001B-2009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
二、申请认证具备的条件
1、产品和服务属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重要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即列入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内的专业产品;许可目录之外的专用装备和一般配套产品、军选民用产品不需要强制性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 | ||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3、有固定科研生产场所、检验检测手段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4、建立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 |
5、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三个月以上,完成内审和管理评审; | 6、运行期间有订货及交付发生,且现场审核时应有军品生产。 |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 | 2、军代表推荐意见书(涉及多个军方用户需要分别提供); | |
3、产品所在阶段情况调查表(涉及多个军方用户需要分别提供); |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 6、产品实现流程图; | 7、主要设备一览表; |
8、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 9、其它有关材料。 |
四、申请认证程序
五、咨询服务主要内容
进行国军标质量体系认证总体策划; | 提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 |
负责质量管理专业培训和国军标贯标培训; | 指导编制和宣贯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三级文件; |
负责指导质量体系运行; | 负责指导现场审查文件资料的编制和整理; |
负责指导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 指导编制《申请书》等申报资料; |
检查指导现场情况; | 负责指导内审、管理评审、第三方审核不符合项整改; |
承担双方约定的其他咨询事项。 |
六、特别说明
1、根据各认证机构要求,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材料略有不同;
2、对于无法开具军代表推荐意见和《产品所在阶段调查表》的单位可与本公司联系;
3、对于用户明确提出要进行国军标质量体系认证需求的,则应进行国军标质量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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